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普通注銷公告(清算組備案公告、債權人公告)或簡易注銷公告。普通注銷公告公示期45天,簡易注銷公告公示期20天,公示期滿后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關文件。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者決定,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的文件。 (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4)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5)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6)僅通過報紙發布債權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7)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的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9)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提交《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以及第1、9項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簡易注銷的,還需提交公司全體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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