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鄭偉??? 身份證號碼:421302******087X
性別:男????????? 聯系電話:1827151****
住址:隨州市曾都區南郊辦事處黃畈村九組30號
2020年4月10日,隨州高新區水政監察執法人員在夜間巡查中發現淅河鎮漂水河左岸新316國道大橋段有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法采砂。執法人員現場制止了非法采砂行為,查獲2臺后八輪工程車,并對違法行為現場進行了調查和勘驗,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取證,我局于2020年5月8日決定立案查處。
現查明:你于2020年4月10日在隨州市漂水河左岸新316國道大橋上游1000米處河道管理范圍內動用兩輛后八輪工程車裝運砂石,采砂量約20方(32噸),屬于違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為證:
1、執法人員在隨州高新區水政監察大隊辦公室對你所做的詢問筆錄1份。
2、執法人員在隨州高新區水政監察大隊辦公室對運砂車司機靳文武所做的詢問筆錄1份。
??? 3、現場勘驗筆錄。
根據上述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隨水罰告字〔2020〕6號),將我局擬作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及你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進行了告知。你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的要求,視為你放棄上述權利。
經審查,本局認為: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未經許可,禁止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規定,已構成非法采砂行為。
依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違法采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采砂石。違法采砂100噸以下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采砂100噸以上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處罰:
1、立即停止違法采砂行為;
2、處以罰款叁萬元(¥30000.00)。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將以上款項自行繳至隨州市曾都區淅河鎮財政所,賬號:17780801040000918,開戶銀行:隨州農行淅河支行。逾期不繳納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隨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水利廳申請復議,或者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起訴期間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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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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