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稅稽罰告〔2018〕3號
隨州市美順物資銷售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91421300MA48TD777Y)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經稽查發現,你企業主要存在以下違法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是納稅人長期失聯,稅務檢查期間被查對象經通知(《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公告》)而未提供對其有利的證據,以現有證據和檢查情況看,核實隨州市美順物資銷售有限公司存在虛假注冊地址。二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銷信息不一致。三是銀行賬戶資金異常,即進即出,資金回流,賬戶基本無余額。綜上,該公司2017年期間進項貨物名稱涉及3#噴氣燃料、炭沫、有機熱載體L-QD330、及少量煤、運費,金額合計177908183.80元,稅額28499708.79元;而開具的銷項發票只有煤,金額169100902.60元,稅額28747153.75元,進銷不相符比例占98.7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72號)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定該公司屬走逃(失聯)企業,其開具的26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169100902.60元,稅額為28747153.75元,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實性,定性為虛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和《省國家稅務局 省地方稅務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發布〈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2018年第4號公告修改)附件第51條:“虛開金額超過5萬元的,屬‘特別嚴重’違法程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擬對你單位虛開發票的行為處以500000元罰款。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后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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